2005年10月15日至26日,应瑞典贸工部、丹麦经济商务部的邀请,刘志峰副部长率团访问瑞典和丹麦,重点考察了两国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建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代表团访问期间,与两国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可持续发展研究机构以及相关规划设计、建筑类企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听取了两国关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情况介绍,参观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斯德哥尔摩市汉马贝小区和马尔默的明日之城小区,与瑞、丹方面就双方合作问题进行了反复磋商。考察团认为,在瑞典和丹麦,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比较完善,围绕可持续发展形成了系统先进的规划设计思想,节能技术和产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处于领先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技术和新产品逐步得到推广。总体看,中国和瑞典、丹麦在可持续发展领域有广阔的合作前景,两国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一、关于中瑞、中丹可持续发展合作项目 (一)落实中国和瑞典可持续试点城市项目 2005年9月,中国建设部与瑞典贸工部在可持续城市发展领域达成了合作意向,初步确定了“可持续试点城市”合作项目,并签署了《会谈纪要》。这次代表团访问期间,拜会了瑞典贸工部、可持续发展部的国务秘书和瑞典外交部大使,就落实《会谈纪要》、加快中瑞“可持续试点城市”下一步的行动做了深入探讨。瑞方表示,希望中瑞“可持续试点城市”示范项目在内蒙古率先展开,然后在中国其他城市逐步推广。同时,代表团就瑞典专家组提出的《可持续城市——中瑞伙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与瑞典专家组进行了磋商,并对呼和浩特市提出的绿色住宅小区、湿地公园的规划改造、供热改造和垃圾处理四个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包括双方资金支持、成立该项合作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以及乌海市提出的四个项目进行了讨论。双方同意,在瑞典专家组提出的《实施方案》基础上,内蒙古方面也提出一份《实施方案》,由双方进一步磋商,形成《实施方案》最终文本,在11月中旬瑞典可持续发展大臣访问中国时签署并正式启动。 (二)加强中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合作 2000年,丹麦王国住房与城市事务部与中国建设部签署了《合作协议》。这次访问期间,代表团拜会了丹麦副首相兼经贸大臣本特·本特森先生,访问了丹麦外交部、丹麦国家企业和建设署、丹麦能源署,与丹麦行业组织、企业和专家进行了座谈。双方就加强节能建筑领域的合作开展,进行了广泛交流,重点探讨了风能利用示范合作项目。并就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旧城供热改造项目进行了深入讨论。丹麦方面表示,近期将提请议会讨论通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帮助中国加强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面向中国的西部地区。丹麦希望参与中国风能开发利用的规划工作;并将就呼和浩特市的供热改造项目提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二、关于瑞典和丹麦推进可持续建筑发展的主要经验 由于“二战”引起的房荒,欧洲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住宅短缺问题十分突出,成为当时的严重社会问题。为此,欧洲各国采用工业化的装配方式,加快住宅建设的速度,形成了一批完整的标准化、系列化的建筑住宅体系。建筑的工业化不仅有效促进了居民居住问题的解决,也对这些国家60和70年代的经济腾飞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80年代以后,住宅发展开始转向注重住宅质量性能和多样化发展。90年代后,住宅建设进入新阶段,即面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可持续建筑的发展。 (一)完善的法律和标准规范体系 瑞典政府根据欧盟相关立法的规定,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动可持续建筑的发展。主要法律包括:《住宅标准法》(1967);《建筑物技术质量法》;《规划和建造法案》(1987,2003年修订);《关于CE标识的法案》(1992);《建筑施工技术要求法案》(1994)。同时,还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满足建筑质量、性能和可持续性的要求。主要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规范》(1993年,2002年修订)和《建筑施工技术要求条例》(1994年,1999年修订)、《设计规范》(1993年,1999年修订)、《环境标准》(1998)。其中都明确提出住宅和建筑要符合安全性、耐久性、适应性、预防性、经济性等九点性能要求。在《环境标准》中,对住户能源消耗有明确规定:如1978年为240度/平方米,1980年下降到153度/平方米,1987年〜1994年进一步下降到113度/平方米。在丹麦,也有相应的法律体系和标准规范。为落实《京都议定书》的承诺,2005年丹麦计划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建筑法规,明确提出进一步节能25%的目标。 (二)健全的建筑工业化政策 瑞典国家标准和建筑标准协会(SIS)出台了一整套完善的工业化建筑规格、标准。如“浴室设备配管”标准(l960)、“主体结构平面尺寸”和“楼梯”标准(1967)、“公寓式住宅竖向尺寸”及“隔断墙”标准(1968)、“窗扇、窗框”标准(1969)、“模数协调基本原则”(1970)、“厨房水槽”标准(1971)等。同时还根据《关于CE标识的法案》(1992),建立了建筑产品认证(CE 标识)制度。其中,从20世纪60年代起建筑部品的规格化逐步纳入瑞典工业化标准(SIS),使通用体系得到较快的发展。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将模数法制化的国家。1960年的《建筑法》规定,“所有建筑物均应采用1m为基本模数,3m为设计模数”,并制定了20多个必须采用的模数标准,包括尺寸、公差等。通过模数和模数协调,保证了不同厂家构件的通用性。国家规定,除自己居住的独立式住宅外,所有的住宅都必须按模数进行设计。 同时,丹麦以“产品目录设计”为中心,发展住宅通用体系,推行建筑工业化。当前,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丹麦重点促进建筑设计与工业化生产的进一步融合,使建筑师的技巧与工业化生产的部件、产品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住宅建筑的建设标准和水平。 (三)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支持政策 瑞典政府颁布了若干经济政策,对推行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捐赠或补贴。自1998年起,瑞典政府专门拨款用于资助可持续发展项目,又称为LIP当地投资计划,1998〜2002期间政府拨款达62亿瑞典克朗。2002年,为履行京都议定书义务,瑞典政府又设立了KLIMP气候投资计划,2002〜2004期间政府拨款9亿瑞典克朗。 瑞典政府非常重视在住房建设领域进行可持续发展工作,对于在住宅建设和消费过程中,开展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建筑全寿命周期能耗以及减少环境污染和噪音等工作的,政府给予捐赠和补贴。在过去的5年中,政府为此共投入约8亿美元。一是直接补贴住宅建设项目。斯德哥尔摩市汉马贝住宅区项目中,瑞典政府投入约2亿克朗,占总投资的1/10,用于弥补处理市政设施中环境保护工作增加的成本。此外,中央政府还积极倡导各级地方政府、组织和企业为提高环境可持续性的项目进行投资或补贴。比如对马尔默市明日之城住宅区,为消化高环保要求和100%利用可再生能源所增加的建造成本,瑞典政府拨款2.5亿克朗、当地政府拨款2千万克朗、企业集资3千万克朗,专资用于与环境有关的投资补贴,主要包括引进先进技术体系、土壤无害化及基础设施,以及环保教育项目、信息项目投资。二是补贴开发建设企业。鼓励企业使用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技术与产品。《住宅标准法》规定,使用国家标准和建筑标准协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部品建造的住宅,可获得政府的优惠贷款。从现在起至2007年,政府将对采用光电太阳能技术的企业购置的设施设备给予70%的补贴;对利用地热资源的建设单位也有相应的补贴。三是对用户的优惠。对使用清洁能源的汽车用户进行减税和优先方便停车的照顾;当居民使用高于市场价的可再生能源时,可获得政府补贴。 (四)推进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的住区试点 汉马贝小区和明日之城小区,是瑞典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具有试点性质的小区。重点展示在系统化的规划设计和成熟适用技术的集成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比如汉马贝小区在系统化的规划设计上,按照闭合的生态系统的理念,从环保、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交通等方面综合统筹设计,由斯德哥尔摩市政府分管水务和垃圾处理的管理部门联合开发了一套生态循环系统,通过对当地住宅、办公室及其它设施能源、水、污水及废弃物的有机循环和管理,实现了预定的比原来标准对环境影响减少50%的目标。又如明日之城小区,在整个住宅小区的建造过程中并不追求特别先进的技术和产品,而是把重点放在对成熟、适用的住宅技术与产品的集成上,在“四节一环保”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节能。①在能源供应上,小区内1000多户住宅单元100%利用当地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等,并已达到自给自足。其中2MW风力发电站能够满足Bo01小区所有住户的家庭用电,热泵及小区电力机车的用电;此外约120 m2的太阳能光伏电池系统(年发电量约1.2万kWh),可满足5户住宅单元的年需电量。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可满足小区85%的供热需求,另外的15%则通过1400 m2的太阳能板来提供。②在能源消耗上,严格规定每户的能源消耗(包括家庭用电、暖通空调)不能超过105kWh/m2·年(2000年瑞典家庭平均能源消耗水平为175kWh/m2·年),在满足使用需要和保障舒适度的同时,体现了节约能源的原则。而汉马贝小区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能耗指标,即到2005年不能超过60kWh/m2·年;2015年达到50kWh/m2·年。③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能效,如制定“质量宪章(Quality Charter)”,要求从楼面设计、建材选择,以及户内电器的配套上都力求实现能源效率高、日常能耗少。又如,普遍采用断桥式喷塑铝合金门窗、高效暖气片、可调式通风系统、节能灯具、空心砖墙及复合墙体技术;部分楼宇安装有可热量回收的新风系统、加厚的复合外墙外保温墙板等。二是节水。重点抓好雨水处理系统和污水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住宅单元中普遍采用节水器具,例如两档、甚至三档的节水马桶,部分单元还安装了节水龙头。三是节地。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提高小区的土地利用率,同时增加小区的美学观赏性。汉马贝小区和明日之城小区套型面积平均在100平方米以内,最小的户型才46平方米。四是节材。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和采用先进的住宅建造技术,尽量应用使用寿命较长、可再生利用的材料(木材、石料等),引进LCA全寿命周期造价评估,来体现住宅合理的性价比以达到节约建筑材料的目的。五是环保。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行植被屋顶;通过地下管网垃圾收集系统分类处理生活垃圾,通常食物垃圾经过市政生物能反应器(沼气反应堆),可转化生成甲烷、二氧化碳和有机肥;其它类干燥垃圾经焚化产生热能和电能,再回用于小区;对污水进行发酵处理,生产沼气。实验表明,通过采用合理的规划设计理念、集成的技术和产品以及先进的施工工艺,小区能源需求减少20〜31%,人均对土地的占用减少45〜59%,人均节水10%,建材总需求减少10%,建材废弃物减少20%。 丹麦在探索住区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较突出地实践了数字化设计系统、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节能设备。从技术角度,针对以往规划、设计、施工建造、维修等建筑环节各自成体系,相互协调沟通不够造成的合作不通畅问题,丹麦建筑业提出了数字化系统设计(Digital Design)的概念。即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为建筑产业各环节之间架起一条信息高速路,各方利用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进行技术交流与协作,从而提高建设的效率、保证建造的质量和增加建筑产业的附加值。还应值得重视的是丹麦的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欧盟25个成员国中丹麦的每百万欧元的GDP能耗最低、电厂能效最高。同时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利、垃圾和生物发电,在风力发电领域的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2005年,丹麦的风电站5400个,总发电量占到全国电力供应的23%。过去十多年间,丹麦国民生产总值翻了一番,但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推广节能措施,传统能源消耗总量并没有增长。这已经是一项很了不起的成就,最近还将出台新的法规,在目前基础上,强制要求建筑再节能达到25%以上,以进一步提高节能的水平。在节能设备领域,丹麦丹佛斯的可调式温控阀技术居于世界领先水平。丹佛斯的节能解决方案是改善建筑物的外维护结构和门窗的保温和通过安装可调式温控阀改善采暖系统的热效率来共同促进建筑节能。据检测采用丹佛斯高科技的温控阀系统一项就能实现节约能源20%,减少能源费用20%,而且投资小、见效快,2年即可回收成本。丹佛斯公司在中国的市场调查显示,如果采用温控阀技术,中国每年直接节约的能源可以折算为300亿人民币。 (五)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关注环境问题的国家之一,并率先提出可持续城市的概念。为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工作,瑞典改革了政府管理机构,成立了可持续发展部,集中行使建设(包括建筑、规划、住房)、土地、交通、环保和能源等政府管理职能;实施了公众参与、企业参与、政治家辩论等活动,逐步形成了全社会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共识;推动大学和科研院所积极寻求解决现存问题的方案,推进产业界调整生产方式,使企业树立了强烈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并为此储备了大量技术。建筑业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产业,为了在城市发展包括住宅建设中落实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理念,目前瑞典社会各界已经在以下5个方面达成共识:一是,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为了给居民提供环境舒适和价格合理的住房、稳定的生态系统、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谐团结的居民社区、良好的就业机会和保健设施。二是,必须采用跨学科、综合的方法将各个领域的各种活动和措施进行整合。比如汉马贝小区,从环保、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交通等方面综合统筹设计,实现了能源、水、污水及废弃物的有机循环和管理,实现了环境影响减少50%的预定目标。三是,要特别关注城市规划在沟通协调各领域活动中的平台作用。四是,既要适合新城镇的开发,又能适合旧城镇的改造。五是,鼓励全国和地方政府部门、工业企业、以及学术研究、媒体、金融机构和居民的积极参与和关注。 三、关于瑞典住房政策的特点 (一)住房政策目标和现住房特点 瑞典住房政策的总体目标是:使人人享有机会,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获得高质量的住宅,并居住于可持续的安全环境中。住宅环境和建成环境应保证公平高尚的生活条件,尤其应为儿童和青年人创造良好的条件。规划、建设和管理应以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促进社会和民族统一,制止分裂和社会隔离。中央政府主要负责住房立法、提供住房领域的财政支持(直接补贴、贴息、担保等);地方主要负责住房政策的实施。瑞典现住房以租赁为主、以合作社住房为特点。在住房总量中,租赁住房占50%,个人自有住房占35%,合作制住房占15%。租赁住房中,55%为市政住房公司的公共出租住房,其他为私人出租住房。合作住房有两种形式:住户拥有所有权的合作住房和租赁合作住房。住户拥有所有权的合作住房,住户可以以市场价出售其股份,股份与特定住宅的使用权紧密相连。实际上,这就意味着出售住房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对租赁型合作住房,住户只能租赁由合作社提供的房屋,不能出售股份和租赁权。 (二)住房建设的长期融资支持 政府介入住房建设的融资活动,为住房建设资本提供长期、低息或贴息的贷款,是瑞典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1965年,为解决普遍存在的住房短缺状况,瑞典议会决定在其后的10年间建造100万户居民住宅,并制定了合理的住房户型原则,以适合家庭的需要。凡是符合规定户型的房屋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其贷款年限可以达到40年到50年,利率低于市场利率4个百分点左右。这项计划实施8年时间,已建造了300万套住房。70年代中期,瑞典发起了旨在改造住房、保护能源、提高居民住宅户外环境质量的住房规划,加大了对旧房改造的支持力度,对住房改造相关的贷款利息实行补贴制度。20世纪末之前,瑞典几乎所有的住房建造都得到了这方面的支持。 随着住房问题基本解决,新建住房量大大减少,1992年起新建住房和住房改造项目的融资活动转由资本市场承担,偿还期仍为40年或50年的长期贷款。政府成立了国家住房信贷担保委员会,用信贷担保代替了之前的政府贷款,并负责管理信贷担保市场。同时于1993年起,调整、简化了利息补贴制度。利息的补贴按照市场利息的一定比例提供,并限定年限。同时决定,从2000年起,个人建造自有住房不再享受利息补贴,只有租赁住房和合作住房的新建以及多户住宅的翻修才可以享受补贴。目前,对租赁和合作住房的补贴额为贷款利息所抵扣的税款或标准利息的30%,年限固定为5年;每户最多可享受120平方米,963000瑞典克朗。由于补贴制度调整和利率越来越低,利息补贴在近年已经下降了很多。1994〜1995财政年度,住房利息补贴总额约为3270亿瑞典克朗,占GDP的2.2%;而2003年、2004年分别只有14亿、16亿瑞典克朗。 (三)公共住房政策 公共住房是非盈利性的租赁房屋,由公共住房公司提供。公共住房公司是地方政府执行住房政策的重要工具。根据2002年《公共住房公司法》,公共住房公司可以是公有的,也可是私有的非盈利性机构。根据政府规定,公司向所有者和股东进行分红,租户参与公司运作。实际上,大多数的此类公司由市政府所有或建立,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不拥有住房公司。市政府是公司的独立股东或者以基金、信托形式管理公司。公共住房租金以成本为基础,由公司与租户共同协商确定。按照早期的政策,住房公司可以获得比其他建造商和产权所有者优惠的贷款条件、特殊的税收优惠等。通过市场化改革,目前公共住房公司与私有领域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不享受公共补助。对租赁住房和合作住房的物业税,在住房建成后的前10年予以免征;10年后减半征收,目前为0.5%(一般房产税率为1%) (四)对特殊群体的支持 瑞典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主要两种:一种是给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主要目的是他们能继续使用原来的住房,而不至于因收入减少而降低居住条件。补贴金额可达到全部住宅费用。但当收入超过一定水平时,补贴金额相应减少。全国大约有30%的退休人员从住房补贴中受益。另一种是对低收入、多子女家庭的补贴。以住房费用为基础,再根据家庭收入和子女数量来调节。有孩子的家庭平均每个月住房消费达到5000瑞典克朗左右的,就可获得每月1700瑞典克朗的补贴。这种福利性补贴已越来越多地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持。2004年,瑞典有21.4万户家庭享受了住房津贴;其中,17万户是有孩子的人家,11.9万户为单亲家庭(由母亲组成的单亲家庭占90%以上)。享受住房津贴的家庭约有90%居住在租赁房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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