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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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9 15:03】来源:成都晚报
作者:郭俊敏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日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发布《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新规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办法》,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称,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还是首次。
登记
职工录用后30日内 应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法》规定,新设立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并到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封存及转移
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 应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根据《办法》要求,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办法》还规定,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因自动辞职或被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应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委托管理中心管理手续。
比例
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个体户缴存比例不低于10%
《办法》规定,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缴存人个人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对于缴存比例,《办法》规定,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对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其缴存比例。同时,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提醒
不为职工缴住房公积金 最高罚款5万元
《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补缴;逾期仍不缴存或补缴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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