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施行
日前,《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60%。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体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办法》明确,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机动车停放费分为3种: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承租人应交纳车位租赁费;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可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其中,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
《办法》强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办法》建立了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体系。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江苏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为进一步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护,并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其中。
《特别规定》主要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落实劳动禁忌规定、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5个方面作出规定。
据介绍,在国家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特别规定》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的保护,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具体。《特别规定》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其中,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此外,还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职工可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云南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7月1日施行。《规定》明确调整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自批准建立或调整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再次调整。
多年来,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不断强化,但一些地方未能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随意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等问题突出。
《规定》明确调整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自批准建立或调整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再次调整。
为解决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人工林、承包地、自留山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可申请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情形中,增加了“省级重大工程”和“在批准建立之前已存在人工林、承包地、自留山等,确需调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不影响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情形。
考虑到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受自然地理条件影响较大,有关经费落实的周期较长,《规定》将勘界立标时间由3个月调整为一年以内。
广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7月1日起,广东省广州市正式施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
据介绍,为更好地推动《条例》实施、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于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专项执法整治,共分为教育督察、全面执法和巩固提升3个阶段开展执法。
7月1日至7月31日,广州将对去年3258家首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公共机构以及2018年7月前已通过验收的100个生活垃圾分类样板小区进行督察复查,如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与此同时,广州将对今年列入第二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区域、2650家单位进行检查。检查要求覆盖各行业类型、数量不少于第二批总量的50%。与首批将被严查的强制分类试点公共机构不同,对第二批单位主要采取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为主,原则上不予以行政处罚。
8月1日至11月30日将进入全面执法阶段。第二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区域、2650家单位也将被列入全面检查。对于不配合执法、态度恶劣、不按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执法部门将依照《条例》相关条文,予以顶格处罚。
据悉,在这个阶段,每月检查频次为不少于辖内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区域单位数量的10%。到今年11月底,检查要覆盖第一、二批共5908家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单位。9月中下旬至12月底,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还将联合市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质监局、食品和药品监督局、旅游局等单位,开展不少于一次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在12月的巩固提升阶段,广州将对自2017年9月以来列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所有单位,在普遍检查执法基础上组织“回头看”,重点对落实分类不力、经常反复、抗拒执法的单位(含企业、行业)依法严厉处罚。
《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了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法律责任,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在执行过程中,对居民将以宣传教育为主,2019年或将视垃圾分类推进情况考虑对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个人进行处罚。
|